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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设备监理服务理论框架
一、设备监理服务(产品)是什么?——一个简要的能为顾客接受的表述
目前,关于设备监理的定义有多种,尚无一个非常正确的定论,究其原因主要是未从“产品”的角度认识监理服务,也疏于深入仔细的研究,很多出于借鉴或模仿。本人认为:设备监理的定义应根据市场的需求并有法律制度的空间。因此,一个能为顾客接受的表述应该是“设备监理单位受客户委托,对设备工程项目承包人的合同行为和结果满足合同要求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服务活动”。其含义:
1. 提供设备监理服务的主体:设备监理单位(依法设立的有专业特长的有经验的中介服务企业法人)。
2. 监理职权的来源:客户的委托与授权(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3. 监理的对象:项目承包人(生产者),包括承揽(包)人/供应人/设计人等的合同行为及相互关系(接口)。
4. 监理的目的:使项目合同行为受控并满足合同要求(标的和约束性条件)
5. 监理的性质:专业化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管理范畴,中介管理服务,主要是提供合同管理服务,是委托人项目管理的一部分)。